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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电气职业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及财务报销暂行规定 (修订稿)
日期:2018-03-15 16:14:35  发布人:计划财务处   浏览量:

   许昌电气职业学院

经费支出审批及财务报销暂行规定

(修订稿)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有效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财务工作规范运行,推进全院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审批制度

学院的支出实行逐级审核,审批实行“一支笔”的签字制度,大额支出实行会议研究制。各项支出将逐步实行部门预算制,各部门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开支,原则上不予报销。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报销签字实行先由计划财务处对票据进行审核,再集体签字审批报销制度。

第一步  经办人或报销人持自行粘贴好,部门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齐全的报销票据到计划财务处对票据进行审核(发票和单据是否合格、要素是否完备、手续是否齐全),审核后加盖“财务审核”字样,不合格票据计划财务处将不予受理。

第二步: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分别由主管业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签字。

2、部门负责人在审批经费时,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坚持财务开支标准,同时保证审批的经费具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3、差旅费的报销,出差前填写“出差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院主管领导审批。出差返回一周内必须报账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痕迹,具体写明出差人姓名、事由、地点、出差起始日期、交通工具及住宿费和报销日期等。如果是数人一同出差,则应填报全部出差人姓名。差旅费报销单上的合计数暂不填写,由计划财务处审核人员计算后填写。

4、教职工外出调研、开会、学习等的差旅活动按照差旅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期间发生的公务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经批准的外出培训、会议,报销时须附主办方会务文件或通知。严禁超期滞留、借道往返,严禁以考察、培训、学习、参加研讨会为由进行公款旅游。

5、单位公务活动使用的办公用品、办公耗材、日用品等,原则上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按计划采购。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应建立健全物资出入库台账、物资验收制度,报销时发票后应附与发票内容相符的清单。 

6、属于设备采购、房屋维修、水电维修、基建工程、服务类等单次或批量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且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开支项目,应由使用部门编制采购计划,报院党委集体研究通过(维修、基建、批量办公用品及办公家具等归口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产品购置及维修归口网络管理中心;实习设备、实习耗材归口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图书资料归口图书馆),并落实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再由计划财务处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财政部门批复后进行采购;单次金额超过80万元的,应由使用部门在设备购置或开工建设前两个月编制采购计划,并经院党委集体研究通过,并落实资金后,报计划财务处办理公开招标手续。报销时必须附合同、发票、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按合同约定付款。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入账,确保账实相符。教材的采购按照学院《教材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7、对外合作办学、购销合同、工程合同等,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对合同内容、条款进行审查,并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提交学院相关会议进行研究,呈院长审定,由院长或其授权人签字。

资产对外出租应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备案。

8、公务接待实行事前报告制,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由院办统一安排。报销时必须注明事由,并注明接待对象、接待人数、陪餐人数。

9、严格执行《学院公务卡报销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差旅费、印刷费、小型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劳务费、公车运行及维护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等支出,单笔支出不超过2000元,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单笔支出超过2000元的,实行对公转账支付。对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而使用现金的,计划财务处不予受理。

二、经费审批权限

1、5000元以下正常支出,由计划财务处对票据审核后,报主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审批。

2、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开支、正常发放工资、各项社保经费、住房公积金、水电费、电话费等日常必要开支和业务招待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院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领导、院长分别签字审批。

33万元(3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经费支出,各系(部)、处(室)对需要经费支出的项目提出预算,先由经费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各系(部)、处(室)提出预算,并对项目进行论证后,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领导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再履行签字手续。

    三、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原许电院【2015】53号《经费支出审批及财务报销暂行规定》废止。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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