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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许昌电气职业学院 实验实训设备管理办法
日期:2017-07-03 00:00:00  发布人: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   浏览量:

许昌电气职业学院

实验实训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实验实训设备属国有财产,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二条  实验实训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  教学实验实训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实训设备的管理采取学院与系(部)两级管理,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代表学院对教学实验实训设备管理工作负总责,各系(部)对本系(部)所使用的教学实验实训设备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条  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2、负责全院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督促检查各实验实训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制订(修订)教学实验实训设备、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教学实验实训设备和实验实训室建设工作的完成情况;

4负责全院实验实训设备的日常在用管理,教学实验实训设备的维修维护,审核实验室基本条件建设和改造计划;

5、负责仪器设备的调剂、报废、报损、报失和仪器设备外借工作;

6负责学院有关实验实训设备各类报表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7、检查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8、统筹学院所有实验实训室及设备的安全工作,会同保卫处定期组织各系部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对安全措施完善、制度执行较好的系部进行通报表扬,对安全措施缺失、制度执行不力的系部进行通报批评,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立即整改。

   9、统筹学院所有实验实训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保养以及实验实训室卫生工作,定期组织各系部对实验实训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以及实验实训室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结果较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检查结果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10、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作为我院实训教学的组织、实施与管理部门,是我院实验实训设备的直接使用单位,各系(部)应安排一名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精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员(专职或兼职)。

系部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负责本系(部)使用的实验实训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清晰、完整的设备台账;建立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2、认真执行学院有关实验实训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3、根据教学与实践的需要,组织制定与完善本系(部)必要的设备管理与实训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

4、做好本系(部)使用的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工作,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切实做好防盗、防破坏、防火灾、防事故工作。

5、建立完善的实验实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实训场所的卫生责任到人,建立卫生值日制度,确保实验实训环境及实验实训设备干净、整洁,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6、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情况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第三章  实验实训设备范围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六条 实验实训设备范围界定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实验实训设备及单价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实验实训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一般实验实训设备及单价在15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列入低值耐用品管理范围,不入固定资产帐。

3、单价超过人民币1万元(1万元)的实验实训设备或单价虽不足1万元,但属配套使用,总价超过1万元的实验实训设备属贵重实验实训设备。

4、自制、捐赠或调拨的实验实训设备,均应计价入账并列入相应管理范围。

第七条  实验实训设备的分类,以教育部2000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为准,实验实训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账、建卡。

第八条  实验实训设备计价

(一)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实验实训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二)自制实验实训设备的计价,工厂加工制作的按成本和配工费入账,各部门自制的按外购配件费、材料费、工时费入账。

(三)实验实训设备运费和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四)实验实训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五)实验实训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实验实训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实验实训设备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4、实验实训设备原值增减,均由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调账,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四章  实验实训设备档案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实训设备档案是国家的重要技术储备,是学院实验实训设备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凡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的实验实训设备均须归档。自行研制的实验实训设备,除研制文件材料作为科研成果归入科研档案外,其余均按实验实训设备类档案要求处理。

第十条  实验实训设备档案实行院、系两级管理。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实验实训设备档案的宏观管理工作,各院、系负责管理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授权本单位管理的实验实训设备档案。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设备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一)综合类

序号

类目名称

期限

1

有关实验实训设备工作的政策、业务管理文件

长期

2

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长期

3

设备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调查材料

长期

4

学院仪器、设备申购报告、购置计划及经费分配方案

长期

5

学院仪器、设备移交清册及实验实训设备报废、调拨报告和批复

长期

6

学院仪器、设备业务工作的综合性统计材料

长期

(二)实验实训设备项目

序号

类目名称

期限

1

可行性论证报告

长期

2

定购合同以及招投标原始文件

长期

3

设备进口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

长期

4

安装、调试记录和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保修单

长期

5

验收报告及文件材料

长期

6

索赔来往函件及结果文件 

长期

7

设备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材料

与设备共存

8

使用、检修、故障事故记录本 

与设备共存

9

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书

与设备共存

10

技术改造和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

与设备共存

其中,大型、精密、贵重实验实训设备档案中,1-6项由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保存;第7项由实验实训设备管理单位保存;8-10项由实验实训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填写,每学期末上报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每卷案卷均应有档案号和标题。案卷标题要简明、准确,进口设备的外文案卷标题控制在100个字符以内。

第十三条  归档的案卷必须填写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可打印或用钢笔正楷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文面要整洁,不得涂改。每个案卷组成以后,都应写明案卷内图纸和文件材料的页数,日后案卷内的图纸和文字材料需要变更、修改时,由档案管理人员随时以备考表的形式注明。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完整;借阅档案材料应严格履行手续。对丢失、损坏档案材料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实验实训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交清档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除自制设备的科研部分随科研成果档案定密级外,设备档案文件材料原则上无密级。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设备档案的归档时间为设备验收完毕投入使用后3日内,进口设备为索赔期满3日内。

第十八条 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定期对实验实训设备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学院领导,奖优罚劣。

第五章  实验实训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对实验实训设备的使用,各单位要定人、定物、实行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对主要实验实训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设置在实验(训)室的明显部位,并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训)技术人员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操作使用。每次使用后必须进行整理、复原,并填写使用记录。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实验实训设备的维护。一般实验实训设备要做到随时保养和维护,精密贵重实验实训设备更要精心养护,定期检修和检测,对其性能和指标要进行定期检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实验实训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使实验实训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倡和鼓励使用及管理人员自己动手修复实验实训设备。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实验实训设备的不同性能与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防盗等工作,并经常检查,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设备不得随意拆卸,但提倡有计划地对陈旧实验实训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其重新发挥作用。对拟改造的实验实训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合理性论证报告,经学院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要加强实验实训设备的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做好实验实训设备使用时间、使用人次、及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实验实训设备管理人员要对实验实训设备的账、卡妥善保管,标牌脱落应及时补贴。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教职工院内调动时,要办理借、还实验实训设备手续;调出学院或离退休之前,必须交清原经管或借用的实验实训设备,经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确认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否则由经办人或担保人负责追回实验实训设备或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全校实验实训设备使用及保养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每年对全校实验实训设备清查一次,保证账、物、卡相符,账账相符。对保养不及时,管理不到位、使用中发生设备损坏、丢失的教学单位,除按《许昌电气职业学院实验实训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处理之外,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院长,由学院对该教学单位及其负责人、设备管理人员做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第六章  实验实训设备的处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实验实训设备属国有资产,任何使用或保管单位都无权私自处置。违反规定者按《许昌电气职业学院实验实训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为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实训设备,提高使用效益,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将实验实训设备调往院内其他系部。

1.精度和性能下降,不能满足原单位使用要求的;

2.利用率较低的;

3.原单位的操作、管理人员技能达不到实验实训设备要求的;

4.学院总体建设发展规划发生变化需调整实验实训设备布局的。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设备在系内实验(训)室之间进行调整,需经本单位设备管理负责人同意并报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系与系之间调拨需经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批准,并办理调拨和调账手续;校外调拨、租借、转让以及非经营性设备转经营性设备需上报主管院长,并报请党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实行。

第七章  实验实训设备的报废

第二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慎重对待实验实训设备的报废、报损工作。应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对实验实训设备严格管理,精心维护,尽量提高实验实训设备的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做到物尽其用,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三十条  经技术鉴定,实验实训设备存在下列情况时可申请报废:

1、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维修费过高、耗能过高、效率太低已被淘汰的设备。

2、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陈旧,精度低劣,且无法改造利用的设备。

3、严重损坏或经常出现故障,无修复价值的设备。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设备。

5、经常出现故障,已不适宜用于教学工作的设备。

第三十一条  报废程序

1、各单位拟报废设备前,需填写《许昌电气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由学院组织专家成立设备报废论证专家组,对拟报废的设备逐台进行技术鉴定,写出鉴定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提交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报废设备必须帐物相符,设备的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号、价值都应逐一核实。

3、各单位填写报废申请时,必须逐项详细填写报废理由,并详细说明设备的现状、主要技术指标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修复改造价值等。

4、实验实训设备报废后,由使用单位到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办理设备核销手续,然后到计划财务处核销财务帐。

5、被批准报废的实验实训设备,由学院统筹安排,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各单位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处理,不准私自拆卸零配件,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6、报废实验实训设备的回收残值,纳入学院年度设备经费。

第八章  实验实训设备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要重视实验实训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专职或兼职实验实训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备案,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

第三十三条  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要经常组织实验实训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部门和先进工作者。

第九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的安全是关系到人身安全的大事,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好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工作。

三十五 要按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章操作。

三十六 实验实训室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墙上电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拆改。

第三十七条 做到人走关水、断电、熄灭火源、关窗落锁,切实抓好防盗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应在保卫处的指导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对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保证有效。

第十章 实验实训室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师生进入实验实训室时,必须整洁、文明、肃静,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在实验实训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室内卫生及良好的实验实训习惯。实验实训结束后,必须及时做好清洁整理工作,指导教师必须安排参与实验实训的学生将工作台、设备等清洁干净,并规定归类放好,不能随意放置。

第四十一条 每次实验实训结束后,必须对实验实训室进行清扫。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内各种设备、物品摆放要合理、整齐,并经常擦拭,保持无污渍、无灰尘,与实验实训无关的物品禁止带入、存放在实验实训室。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为保持室内地面、工作台、设备和工作环境的干净整洁,必须坚持每天清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学院内部进行通报公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条款由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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