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许昌电气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8-08-15   浏览次数:[]


 

许昌电气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多层次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学院秉承“诚信至善、崇德尚能”的校训,弘扬“团结和谐、求实创新”的校风,遵循“以人为本、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以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己任,努力建设全市龙头、全省名牌、全国知名的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学院中文名称:许昌电气职业学院,简称“许电院”。

英文译名:Xuchang Electrical Vocational College 英文缩写:XEVC。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许昌市魏文路与永昌大道交叉口。

学院网址www.xcevc.edu.cn

第二条  学院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专科(高职)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市两级管理以许昌市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院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学院遵循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依法办学,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学院改革与发展。

第三条  学院依法享有开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权利。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办学定位是立足许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突出技能训练,为社会培养高素养、高技能“双高”人才。

第四条  学院实施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师教育和成人教育等各层次教育融合发展,人才培养和社会培训并行并重,常规教育与远程教育相互结合,规模效益和内涵提升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中职、高职及应用型本科相互衔接的职业教育立交桥。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扩大办学规模。

第五条  学院现设电气工程系、机电工程系、信息工程系、经济管理系、艺术系和公共教学部、技能培训部成人教育部等教学单位。

第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规范要求,制定和完善学院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许昌电气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党委统一领导学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发展规划;

(五)讨论决定学院办学规模和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问题。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六)讨论决定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风建设和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关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院长办公会提交党委会审定的学院重大财务问题、重大项目招投标和学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问题;

(八)讨论决定学院与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及方案;

(九)讨论决定收入分配、福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学院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稳定、重大疫情等工作的有关事项;

(十一)研究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工作,确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或调整;

(十二)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三)加强对学院系部(含系、部、所、中心等,下同称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十四)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适时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五)研究、审定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六)讨论决定学院奖惩事项;

(十七)讨论决定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处职干部因私出国(境)、学院组团出国(境)等事项。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学院建设和发展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重要的党务工作,必须召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十一 中国共产党许昌电气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抓好学院招生、基建、经费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管理监督和监察审计工作。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干部廉政教育工作,构建符合学院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学院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二)组织拟订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行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内部津贴分配方案,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员工进行奖励或处分;

(五)主持拟定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依法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

(六)组织实施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七)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形式合作,为社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强化学院的社会服务功能

(八)组织制定招生计划,指导招生就业工作组织开展对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九)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院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

(十一)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二)提议修订学院章程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院实行校务公开。

 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职责分工范围的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四)讨论审议院内科研机构设置;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及学术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由选举产生的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组成。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得超过2届。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学院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长远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的经费开支和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院内部管理制度、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实施方案、教职工聘任办法、奖惩办法、教职工业务进修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对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并提出奖惩、晋升和任免的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例会制。遇重大问题时,经大会主席团商议通过,可召开临时全体代表会议或代表组长会议;

(二)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出席会议的代表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离校学习、工作达半年以上不能出席会议的代表不作为“应到会人数”;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时,须经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意思的表达程序,票数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表决方可有效;选举或对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表决时实行票决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方式须经教职工代表通过后执行;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三日内,向全院教职工公布;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时,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落实会议的提案,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教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换届改选时,可连选连任;

(九)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妇、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教授、副教授、青年教师、工人代表,人数定为13人至17人;

(十)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执行主席主持各次会议;

(十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工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事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教代会应积极支持院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院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实施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四类组成。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会决定。

第十八条 学院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系、部、所、中心等,是学院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十九条 学院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一)根据学院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院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三)根据生活服务需要设置附属单位,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部在学院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科学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系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系党总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系党总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本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是系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对本系重大事项、重大改革发展和行政事务进行决策,一般由系主任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多层次办学体制,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集高职教育、技师(工)教育、继续教育社会培训四大功能于一体。

第二十五条 学院紧密结合国家、行业及区域产业结构,坚持和完善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多科并举的学科布局。

专业设置与调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学院根据专业发展需求、产业发展趋势和学生就业状态,建立健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专业设置、优化、预警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是学院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高职教育教学的规律和特点,在学院党政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办学指导思想,把握教学质量这一生命线,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对学院教学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以确保教学过程的有序进行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实践教学工作由系具体负责组织管理,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和教务处负责监督指导。实践教学的各级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研究高职院校实践教学规律,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实践教学管理经验,深化实践教学体系改革,通过对实践教学各环节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水平。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下设成人教育部(许昌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开展本、专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根据国家开放大学及河南广播电视大学要求,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适当调整学科门类、专业设置;积极开展重点大学网络教育,加强推进许昌市社区教育。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下设技能培训部(许昌技师学院),负责开展技工院校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其中技工院校学历教育主要实施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多层次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多层次短期技能培训,为地方经济发展、产业升级提供技能支撑,为全民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十条 学院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学院围绕市场对人才的需要,不断完善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推动政校、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目的。

第三十一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并依法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学院推进协同创新,鼓励师生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三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和社会服务能力。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 学院对教职员工根据岗位职责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三十七 学院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十八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并予以回复。

三十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学生与校友

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四十一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二)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纪学生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许昌电气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 凡在学院学习、工作过的人士,以及学院聘请的兼职教师、名誉教授等,均为学院校友。

学院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对学院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十 学院设立校友会,负责学院校友联络工作。

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校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四十九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学院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五十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五十一 学院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对校内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管理,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学院执行审计监督制度。

五十二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运用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具体管理。

五十三 学院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院确保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五十四条 鼓励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向校友及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拓展办学资源,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校友对学院的捐赠,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各类捐赠。

五十五条 学院内部收入分配的总体原则是:总量调控,分配合理;注重实绩,鼓励创新;机制灵活,规范有序;分类指导,协调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接受学院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监督,不断提升服务品质,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院与举办者

五十七条  举办者依法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向省委组织部推荐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人选,任免学院其他负责人,推动学院负责人选拔与产生机制改革;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调整配置学院的教育资源

第五十八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为学院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和适度增长;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维护学院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院健康发展。

第五十九条  学院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院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二)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六)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依法收费并以予公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院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教育厅和许昌市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二)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健全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院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等,由学院或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提议,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党委会审议,并报省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 学院校徽和校庆日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校徽外形为圆形,由许昌电气职业学院中、英文名称、电气(ELECTRICAL)首写字母“E”与抽象的电力符号、电路图等元素构成。

校徽以蓝色为底色,线条有机变化为打开的书页。

第六十三条  学院校庆日为6月12日。

第九章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学院教代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报许昌市人民政府同意和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章程的修订需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或长办公会提议。

第六十五条  学院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许昌电气职业学院校徽图案

 

 

附件二    许昌电气职业学院中文校名标准字

 

 

 

上一条:1-2 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党委办公室)

关闭

 

许昌电气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网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文路与永昌大道(北环路)交叉口

电话:0374-3189898  传真电话:0374-3189889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