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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征兵工作
许昌电气职业学院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20-05-26 15:51:10  发布人:保卫处   浏览量:

许昌电气职业学院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征兵工作,依据《兵役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要求、《河南省各级各类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司〔201244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征兵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部队建设和我校学生就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新兵质量为根本,按照“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军地合力、整体推进,完善机制、良性发展”的原则,依托我校优质办学资源为部队输送优秀兵员。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我校征兵工作,在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的领导下,由院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我校征兵工作由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按照学校党委对此项工作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征兵及预征工作。

           第三章 宣传教育及兵役登记

第五条 全校各有关单位应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采取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国防技能等内容的教育。

第六条 学校将国防和兵役法规学习纳入教学计划,作为学生必修课,统一规范内容,严密组织实施,适当计入学分。每学期,应安排不少于3课时,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新生入学军训期间,国防和兵役法规教育时间不得少于训练总课时的10%。

第七条 每年五—九月份,学校将集中开展征兵宣传月活动。宣传的主要内容是:

()有关征兵法律法规;

()人民军队的宗旨、性质、任务和光荣传统;

()征兵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优抚激励政策;

()征兵中的典型和入伍学生在部队成长事迹。

第八条 各系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兵役登记工作。

第九条 每年五、六月份为兵役登记核验时间,各系部要配合院武装部组织当年12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学生进行兵役登记或核验。兵役登记核验主要程序是:

()印发通知或张贴公告,告知兵役登记核验的时间、地点、程序、方法和内容;

()对适龄学生情况详细登记或核验,并进行目测初审;

()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缓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

()将相关登记、统计数据汇总存档。

             第四章 入伍预征

第十条 院武装部组织被确定为应征公民的当年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生,开展入伍预征工作。具体方法按照《河南省各级各类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司〔201244号)文件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配合兵役机关,适时对网上报名预征人员进行身体初检、病史调查和政治初审,将思想觉悟高、身体条件好、学习成绩优良、积极要求参军的确定为预征对象。

征集义务兵开始后,预征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限到县级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的,视为拒绝、逃避服兵役,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预征对象选定工作在630日前完成。

第十三条 各系部要全面了解掌握预征对象的家庭情况、病史状况及联络方式等,加强动态教育、管理和考察,实时掌握其政治、身体变化情况,跟踪做好相关工作,并报院武装部。

                  第五章 兵员征集

第十四条 征集义务兵报名开始前10日,由院武装部通知各系部,各系部通知预征对象到院武装部报名应征。

第十五条 征集义务兵报名开始后,学院相关单位\和各系部要积极动员适龄学生报名应征,并组织他们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进行实名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下载打印预征登记表、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等表格。

第十六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当年征集义务兵任务和应、往届毕业生已应征报名情况,组织报名应征的学生选定预征对象。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所在地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院武装部配合其组织在校报名的预征对象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体格检查,对体格检查合格人员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组织对学校初定兵人员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监督。对张榜公示合格人员,协助办理入伍手续、完善学费补偿代偿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征集新兵入伍后10个工作日内,院武装部应对在学校报名、并被批准入伍的学生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并协助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书面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和民政部门。

第六章 入伍学生考试及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翌年毕业(毕业班)的入伍学生,为提高其入伍积极性,确保在部队安心服役,根据《河南省各级各类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司〔201244号)精神,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准予按正常时间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由学生本人提出正常毕业书面申请。

2、学生入伍时剩余课程的考核,由各系部根据入伍学生所学专业和剩余课程特点,以成果性考试为主,选择提交调研报告、学习总结、案例分析、课程论文、提交作品等方式进行。学生毕业前按规定时间和考核方式向所在系部提交相应考核材料。经系部评审后向教务处提交考核方式和考核成绩,教务处认定合格后确认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剩余课程;

3、学生处根据毕业生资格认定相关要求,综合审核入伍学生毕业资格,合格后为入伍学生办理毕业证书;

4、入伍学生按照毕业证领取程序,缴清学费、办理完毕业手续后领取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于没有提出正常申请的翌年毕业入伍的学生,须在退役之日起两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到校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后方可办理并发放毕业证。复学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七章 入伍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及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应征入伍在校生及毕业生的学籍学历审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学籍学历信息资料,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切实把学籍学历审查把关工作做细做实,以确保新兵质量。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包括在户口所在地入伍和在学校入伍两类。两类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入伍前均须由学生本人填写《许昌电气职业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或《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校武装部统一整理后交到学生处,学生处按要求办理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手续。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入伍在校生的学籍保留至退出现役后2年,退役2年内可申请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因身体原因不宜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可申请复学,学校恢复其学籍。因政治、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服现役期间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得申请复学,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相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按照《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10号)执行,实行学费资助。

第二十六条 高职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在校生(含新生),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可按国家相关规定,推荐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毕业证发放等时机,将严格审查学生《兵役登记证》及其履行兵役义务情况,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征集、《兵役登记证》上有“拒绝履行兵役义务”结论的,已被学校录取或正在学校学习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第二十八条  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二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科参加户籍所在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八章 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 应届毕业生、翌年毕业生确定预征对象数量计入毕业生就业率,征兵及预征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系部学生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各系部开展征兵及预征工作和适龄学生履行兵役义务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在征兵及预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同时,对阻挠、干预他人履行兵役义务的,取消参加各类评先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直接招收士官,按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参动〔2010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4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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