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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电气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日期:2018-04-09 08:41:02  发布人:科研外事中心   浏览量:

许昌电气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我校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职工出高水平成果,增强我校科研实力,提高我校整体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只对按规定在学校进行登记或备案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每年定期集中申报登记,未按要求申报登记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第三条 科研外事中心负责组织和办理奖励申报手续和奖项审核,并公示一周,有争议或难以确定的事项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裁决。

    第四条 同一奖励类别中,校内多单位或多人合作的成果,或同一成果可多次计算奖项的,只按一项最高奖给予一次奖励。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五条 凡我校在职在编(含人事代理)教职员工,以“许昌电气职业学院”署名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奖励。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奖励范围

1.论文类;2.著作类;3.项目类;4.获奖类;5艺术作品类;6.发明专利和技术转让类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七条 奖励程序

1.个人将科研成果及时录入我校科研管理系统,即《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

2.提供下列资料到科研外事中心审核:

1)论文类:提供论文刊物原件,复印件(封面、目录、版权页、正文、查询网页、收录证明等),并将论文电子文档发到科研外事中心邮箱。

2)著作类:提供著作原件及复印件(封面,版权页,内容提要、目录,封底等),同时提供经由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检索的“图书在版编目( CIP)数据”一份。

3)项目类:提供立项通知和结项通知、结项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获奖类:提供奖励文件、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专利类:提供专刑证书原件、复印件,查询证明网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6)艺术作品类及其他:提供文件、证书文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科研奖励申报时间:每年11日一10日接收上年11日一1231日期间的奖励申报。

4.科研奖励以系部为单位统一初审、统计并提交材料,不受理个人申报。个人登录《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系统打印规定时间期限内的 “个人科研详情”表。系(部)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把关、审核、汇总,审核意见提交科研外事中心,并把科研奖励申报表电子文档发送到科研外事中心指定邮箱。

5.科研外事中心组织专家审定,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各类科研奖励办法及标准

第八条 论文奖

    1.被《科学引文索引》(简称SCI)收录的论文,影响因子(Impact Factor,以下简称IF) 1,每篇奖励7000元;影响因子IF1的,每篇奖励10000元。

2.被《工程引文索引》简称EI)收录,检索文献类型(document type)为期刊论文的;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简称AH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3.被《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4.在国际会议上交流并被《工程引文索引》(简称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简称CPCI-SISTP)和《社会科学和人文会议录索引》(简称CPCI-SSHISSH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注:以上3条,均需提供由专业检索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5.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论点摘编的每篇奖励2000元。

6.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7.在北京大学图书馆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发表的学术论文在4000字以下(不含4000字)者,每篇奖励1000元。

8.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学术版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在上述报纸的其他版面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每篇3000元。

9.论文字数以WORD工具“字数统计结果为准。

10.论文奖励仅适用于各类学术期刊的正刊(注:源期刊不属于检索或收录),对发表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和各种论文集的论文不予奖励。

11.同年,在同一期刊发表两篇及两篇以上论文的,第二篇奖励折半,第三篇及以上不再奖励;同年,在同一国际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只奖励第一篇。

12.文科论文仅奖励独著,理工科论文仅奖励独著及二人合著,仅奖励第一作者为我校教师的论文,实行按篇奖励,合著的奖励分配比例由第一作者自行决定。

第九条 著作奖

1.学术专著:指在特定专业领域和学科方面所发表的以作者个人独特的学术研究成果为核心的出版物。学术专著具有学术性与学术价值。学术专著的字数一般在15万字以上,在申报时须附以申报人为第一作者的与著作相关的论文或其他相关学术件。

    2.编著与教材:由我校教师主编的各级教材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主编教材必须与我校各专业教学大纲中要求的教学实际相符,且参编字数不得少于4万字;第二,由正规出版社出版,书号为当年独立书号;第三,前言或后记部分须有作者为“许昌电气职业学院”的字样及具体章节分配。

3.由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等教育出版社、社会科学出版社等七家出版单位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分别奖励6000元。其它国家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2000元。以上出版物为译著时,相应奖励减半。

     4.公开出版的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分别奖励主编1000元,副主编〔主审)500元,参编人员(3万字以上)300元.已被采用的校本教材,经学校组织专家认定后,参考以上标准进行奖励。

    主编和副主编为多人者,按照排名顺序进行奖动,即排名第一按主编奖励,第二名按副主编奖励,其他按参编奖励。

    5.著作、教材再版或修订版不再奖励。

    第十条 科研项目与成果奖

    1.科研项目奖励范围:

    科研项目指由上级科研主管部门(不含各种协会和团体)及我校按照科研管理计划,正式下达申报通知,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确定的各类科研项目,并按原定计划完成并通过结项。

    (1)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2)省部级项目: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以及国家其他部委(不含下达国家级项目的部门)下达的项目,河南省科技厅下达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软科学项目,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下达的省政府研究决策招标项目,省委宣传部下达的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及其他相应等级的项目。

    3)地厅级项目: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自然科学项目、教育科学项目)等政府职能部门(不含下达省部级项目的部门)下达的项目,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下达的项目,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下达的项目。

    (4)校级项目:学校下达的项目、许昌市教育局、许昌市教科所以及其他相应等级的项目。

    2.科研成果奖励范围:

优秀成果奖励是指政府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奖项。奖励级别按奖项批准设立机关级别为准〔不含各类研究会、学会及各类征文奖)。

1)国家级优秀成果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等。

2)省部级优秀成果奖:指国家教育部等部委及省设立的杜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政府发展研究奖、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教学成果奖等。

    3)地厅级优秀成果奖:指许昌市科技进步奖、社科优秀成果奖、省教育厅科技优秀成果奖和社科优秀成果奖等。

      3.科研项目、成果奖励标准:

    (1)国家级: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10000元、结项3000元。

    2)省部级: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结项1800元。

    (3)地厅级;省科研主管部门下发的项目(成果)中,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市科研主管部门下发的项目(成果)中,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结项300元。根据实际,许昌市社科优秀成果奖暂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艺术作品奖

    1.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文艺作品奖励1200元;在省级电视台和广播电台播出的文艺作品奖励600元。在全国、省美协、省音协或与文化部、文化厅举办的政府评奖中获奖的艺术作品,可比照同级别金额减半进行奖励。

2.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录像或音响资料。

    第十二条 专利(职务发明)奖

    被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且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者(许昌电气职业学院为第一知识产权所有人〕,分别给予5000元/项、1000元/项、500元/项的奖励,凭专利申请有关票据报销。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奖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科研成果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优秀科研管理奖

    为加强科研管理,学校对各单位的科研管理进行评审,对科研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实行奖励。原则上每两年评比一次,对评出先进单位奖励20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类奖励适用于知识产权归属我校教师所有的科研成果,若未注明“许昌电气职业学院”名称,不享受相应的奖励。

    第十七条 对科研成果的奖励,实行先登记后奖励制度。学校每年定期集中办理。特殊原因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申报的,可事先办理延期手续,无延期手续按照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奖励者,须提交成果原件和复印件,经推荐单位初次审核后交科研外事中心,经学校研究通过后方可办理奖励手续。

      第十九条 已获奖项目,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科研奖励者,一经查实,学校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成果由我校担任第一主持完成人的,奖金发放给第一主持完成人,由第一主持完成人按工作量分配课题组人员;非我校担任第一主持完成人的,奖励限前5名,第2-5名分别按奖励金额的20% 15%10%、5%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同一成果在多处获奖,可按最高等级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科研成果认定、奖励及标准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参照本办法另行议定。

      第二十三条 所发放的科研奖金含税金。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外事中心负责解释。

 

 

 

 

许昌电气职业学院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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