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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电气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8-04-20 08:42:24  发布人:科研外事中心   浏览量:

许昌电气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快提升我校科研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和国家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研活动(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科技咨询等)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及学校配套经费。我校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作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不设立间接费用。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对以我校名义或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等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院长及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和监督的具体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 系部、独立设置的校级或以上研究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各系部、研究机构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系部、研究机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 科研外事中心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学校相关部门和所在基层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计划财务处、科研外事中心的协助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

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以及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直接费用各支出科目预算不设比例限制,但需对支出的主要用途、测算方法和依据进行必要的说明,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科目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绩效支出等。

1.纵向科研经费的间接费用根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核定或合同约定的比例编制预算。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河南省级财政科研竞争性研发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软件开发类、社科类科研项目比例提高至40%)。

许昌市级财政科研竞争性研发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软件开发类、社科类科研项目比例提高至40%)。

2.横向科研经费的间接费用按合同约定编制预算,可申请按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预算间接费用。

(三)多个单位合作承担项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签署合作协议,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参与者分别编制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汇总填报预算。直接费用的转拨合作研究资金要根据预算和协议转拨。间接费用转拨依据相关规定与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预算经科研外事中心、计划财务处预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项目组必须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且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一)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2.项目组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整,报学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3.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不得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二)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项目各方约定进行。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科研外事中心、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一节 纵向科研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项目负责人须根据实际批准经费,制订经费预算表,经科研外事中心、计划财务处审核后,交计划财务处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违反规定或经费预算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对没有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数据采集及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也包括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6.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签证费、护照费、国际旅费(含保险)、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邀请国外学者来华访问交流的国际旅费(含保险)、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报告费等。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及资料费、复印费、翻拍费、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校内人天,1000/校外人天。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照以上标准的一半执行。

11.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科目之外的直接开支,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其中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外事中心按照总经费的5%在间接费用提取;项目组绩效支出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结合科研实绩,最高按照间接费用减去科研管理费后的额度列支。绩效支出以酬金形式发放给项目组,并由项目主持人统筹分配。

科研外事中心根据项目组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及结题验收材料等材料,经评估审核项目绩效情况,按年度发放。科研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项目绩效,并有权追回已发放科研绩效。

1.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2.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 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逾期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 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五条 凡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按学校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产权归学校所有,设备采购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批报销。项目负责人经手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一支笔”共同签批报销。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一支笔”为同一人的,其经手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共同签批报销。

第二节 横向科研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技合同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项目合同预算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自行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研发团队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技术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除学校提取到账经费3%的管理费外,可根据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按横向科研经费合同约定提取相应的到账经费作为绩效。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批报销。项目负责人经手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一支笔”共同签批报销。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一支笔”为同一人的,其经手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共同签批报销。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纵向项目对于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确定的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其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未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横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剩余资金在2年内可用于课题组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可用于课题组新设横向项目的研究。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在如期完成或提前完成的情况下,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六个月之内到科研外事中心、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办理结题和结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科研外事中心和计划财务处每年年终清理一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结账及结余经费划转手续,结余经费额度较小的全部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统一管理,额度较大的暂时停止其经费使用,直至办理经费结转手续为止。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间接费用中的管理费在提取之后由科研外事中心负责管理。科研经费支出涉及缴纳税款的,在科研经费直接费用中支出,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各有关单位应将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外事中心,按有关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按所签订的科研合作合同,经科研外事中心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并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外事中心、计划财务处应及时掌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动态情况,并负责向各拨款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和决算情况。

第二十八条 分年度拨款的科研项目,在年度检查时由项目负责人按时向所在单位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或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同时送交当年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由所在单位汇总后报送科研外事中心。对不能按时报送上述材料和报告的项目,科研外事中心有权做出冻结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凡项目下达单位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须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各有关方面应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三年内的一切项目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许昌电气职业学院课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许电院〔201474号)、《许昌电气职业学院关于校级课题(项目)经费报销的补充规定(修改)》(许电院〔20164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外事中心会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许昌电气职业学院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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