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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电气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8-04-26 08:43:21  发布人:科研外事中心   浏览量:

许昌电气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工作,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的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立项全面对接,统筹规划,相互衔接,分级负责。项目管理实行学校、部门两级管理负责制。

第四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各级立项研究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为:

1.制定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外联系和沟通;

2.拟定年度科研项目指南;

3.组织校级项目申报、立项评审、督促开题、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及成果登记、备案;

4.对校外项目,按立项部门或单位的要求组织申报、代为管理;对校级项目立项、督促开题、组织检查、结项等实施过程管理;

5.研究项目归档管理。归档内容主要有研究项目立项申请表、任务书(合同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项目结项申请表等文本及相关佐证资料、成果鉴定及获奖等资料。

第五条 各系、部是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为:

1.  动员和组织力量申报项目,做好项目总体方案的设计以及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2.  协调本系、部研究项目的人员分配、条件保障,确保研究项目按时完成并取得实效;

3.  对项目组织、经费支配、项目实施等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关责任;

4. 本系、部立项项目、研究过程及成果材料的归档管理。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六条 校级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校级项目研究经费原则上从紧安排:自然科学类项目不超过3000元,社会科学类项目不超过2000元;学校党委、行政依据学校重点工作下达的科研项目除外。

第七条 校外项目根据有关部门下达项目的时间,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已立项的项目,科研经费配套按照各级项目文件明确规定的配套比例或者金额执行;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没有资助的纵向项目可以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第八条 校级项目申请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由系部、处室、中心主要领导书面推荐。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校级项目:

1. 无故未按规定时间结项或项目被取消的;

2. 承担校级项目未结项的。

其中,属于第一种情况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校级项目受理申请开始后,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立项申请书,在申请截止日期前交至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校级项目的立项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学校批准后生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校级项目立项后,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项目任务书,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开题,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中期报告。

校外项目应按照项目下达部门要求定期填写项目进展报告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校级项目的研究期限自批准之日算起,负责人根据项目内容和成果形式,确定完成时限。以研究报告或论文为主要成果的应用研究、调查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时限一般为 1 年;以专著为主要成果的基础理论研究或需要一定时间周期的研究,研究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三条 为保证研究工作有序、顺利展开,项目一经立项,题目、内容及项目负责人不得中途变更。若确需变更的,校级项目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项目研究人员变更申请表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校外项目变更按下达项目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项

第十四条 校级项目的结项由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结项期限内填写结项申请书,并将全部结项材料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初步书面意见,经学校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校级项目的结项最终成果一般为文字和实物两种形式。其中,文字形式需要正式刊物发表的论文、经学校组织相关专家验收通过的研究报告、正式出版的著作等;实物形式应提供研发的成果原件并以课件形式真实反映实验、研制等过程和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等文字材料。

第十六条 校级项目的结项材料的第一完成人必须与项目负责人一致,否则不予结项。

第十七条 校级项目的研究应按计划如期完成。遇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负责人需要提交延期申请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延期结项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校外项目的研究期限及延期申请按下达项目部门规定执行;无故延期结项或不结项的,追回已资助的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 2 年内不得通过学校申报任何科研项目。

第十八条 校外项目研究全部完成后,项目组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申请结项。在结项鉴定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将全部结项材料及结项证书复印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许昌电气职业学院校级课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许电院〔201474号)等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外事中心负责解释。

 

 

许昌电气职业学院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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